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60號
ILDV,97,聲,160,200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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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88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對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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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