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61號
ILDV,97,消債更,161,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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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請提出所陳報之每月平均生活支出之相關單據並裝訂成冊到院 供核 (若已於前次提出,無須再提)。
2.請說明所陳報給母親之買菜錢2,000元與扶養費2,000元是否係 屬同一筆。
3.請說明過去積欠之債務發生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過院參 辦。
4.請提出債務人清冊。
5.請釋明於95年協商後是否有毀諾;如有,總共繳交幾期、於何 時毀諾,並詳細說明於95年協商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使還款困難,並另請說明所謂係因不適任、單純人事調整抑 或有其他之原因導致轉換較低薪之工作,並於必要時提出證明 佐證之。
6.請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並說明除自己生活之外,除自己胞弟 之外,是否尚有其他人需負扶養之義務,並同時再次敘明兄弟 姊妹間之分攤比例及每月分攤金額又為何。
7.請提出勞工抒困貸款之證明文件證明目前每月需還款之金額為 何。
8.請說明是否曾有擔任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或其 他職務,並提出相關證明其任職期間、在職期間之薪資為何及 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
9.請說明於92年至今是否有本法第二條所規定從事營業之活動, 如有,請提出近五年每月之營業稅繳納證明文件。10.請提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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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