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482號
ILDV,97,司促,7482,200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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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82號
債 權 人 蕭渝蓁即和生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甲○○之住所位於「高雄市○鎮區○○里○○鄰○○街 19號14樓」,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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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