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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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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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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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295元 │HA0000000 │97年6月15日 │
│ │司 甲○○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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