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按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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