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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6811號
TPBA,90,訴,6811,200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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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一一號
  原   告 義大利商‧斑尼頓集團公司(Benetton Group S.p.A.)
  代 表 人 皮爾路易吉波特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上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服務標章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色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人上色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COLORME私の色( 彩色)」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三十五類之衣服、服飾品零售、代理經銷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准列為審定第一二九八三七號服務標章(以下簡稱系爭服務標章)。嗣原告以 系爭服務標章有違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之規定, 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中台異字第八九一二七七號服 務標章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被告及參 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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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