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40號
SLDV,97,消債清,40,2008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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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債 務 人 甲○○○○○○
           國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立原
附表:
一、債務人配偶許弼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陳報債務人及其配偶生活費之明細,如有收據,請一併提 出。
三、陳報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許慈恩許慈芳實際扶養費用, 如有收據,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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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