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04號
SLDV,97,消債更,804,2008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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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保全處分, 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 ,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 ,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 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為求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於聲 請人更生方案擬定前,應禁止處分或強制執行聲請人於家福 股份有限公司及恩沛行食品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聲請人於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國 泰世華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及臺灣土地銀 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之存款、聲請人 於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聲請人車號BA2-697 機車。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為下列保 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 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其他必要之保全 處分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因不能清償債務,已聲請更生,顯見聲請人已 無意繼續依先前與銀行間協商條件履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1 款之保全處分,係以債務人為對象, 限制其處分財產,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財產之減少,是聲請 人聲請就自身之財產為保全處分,係限制自身權利之行使, 實屬矛盾;又同條項第2 款,目的在於避免少數債權人藉由 行使債權,使其債權獲得滿足,以致損及債權人間之公平受 償,惟依聲請人之陳報,目前尚無任何債權人對其行使債權 ,對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與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尚不生 影響;再依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以觀,並未陳明有為其他必 要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自無依同條項第5 款規定為保全處



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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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沛行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