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 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鳳嬌
附表:
(一)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 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 何能自95年11月協商成立時起,每月繳納協商款項至96年 7 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 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 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人。(五)投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售出證明最近5 年內從 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 細及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每月交通費(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 )及通訊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起算30日。
(八)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 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 實際租金支出數額。
(九)應受扶養親屬(即蘇宏恩)之戶口謄本(記事勿省略), 與其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 同一處所?及配偶之最近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