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783號
SLDV,97,消債更,783,200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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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鄭成東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財務困難,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債務人之薪資現遭債 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中,致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3 分之1 遭扣押,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 活之重建,爰聲請停止債權人對於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保 全處分。
二、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 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固有明文。惟 此保全處分,旨在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 裁定前減少,藉以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併使債務人有 重建更生之機會,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 明即明。
三、經查,債務人經本院97執強字第13408 號執行命令,扣押其 在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所得3 分之1 ,固據其 提出前揭執行命令影本為參,堪認為真實。惟依債務人陳報 之前揭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計算,其3 分之 1 之金額約8,333 元,倘准予保全處分60日期間所涉金額約 1 6,666 元與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約923,592 元相較,影響 比例甚微,停止執行保全處分實施與否應無礙於維持債權人 間之公平受償性。次查,本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即已無法 履行債務因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則停止執行 程序後,債務人是否於負擔其他費用外,將原執行所得用於 清償其他債權人,以達債權人公平受償目的,亦非無疑。債 務人既已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宜本於誠實信用 原則,節衣縮食,於可否更生裁定前繼續依執行命令忠實履 行債務,始有助日後更生方案之通過及進行,已達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重建。是綜合審酌債務人本件聲請日後准許之可能 性、停止執行程序後對債權人公平受償影響之程度等考量, 本院認尚無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四、綜上所述,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之保全處分,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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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