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22號
SLDV,97,消債更,522,2008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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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27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債權人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債權人就聲請人對第三人怪怪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2 項規定:「法院就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 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 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 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 ,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該條有關保全處分期間之限 制,係因限制債權人行使權利、停止其強制執行程序及限制 履行債務等保全處分,往往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故限定保 全處分之期間,不致因保全期間過長使他方當事人遭受甚大 的損害。是設若保全處分的結果在60日或更延長為120 日不 致造成當事人權益的重大損失,而又能符合聲請人所聲請保 全之目的,即應准許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有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伊之薪資債權現 遭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97年度執字第 37251 號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1/3 (包括薪資、獎金及津貼 )及伊所有之不動產亦經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2514號假扣押強制執 行實施查封,為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聲請停止上 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且對訴外人怪怪 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怪怪公司)享有薪資債權,但已遭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每月扣押該薪資 之1/3 ,聲請人除在怪怪公司每月之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所負擔之債務則高達新臺幣(下同)8,398,691 元乙 節,有聲請人聲請更生之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本院執行命令、在職證明、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等件在卷足稽。是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0,000元 計算,本次聲請所能保全之金額僅不過約19,800元,相較於 聲請人所積欠的總債務額,所影響債權人的金額尚屬不大, 但已占聲請人該60日期間總收入金額的1/ 3,是聲請人主張 為避免財產有重大變革或生活陷入困境,難以維持其更生重 建之機會,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核非無理 ,准其就上開薪資債權為保全處分。
四、聲請人另聲請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97年度執全字第2514號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 執行程序。有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可資佐證,核屬無誤,可堪認定。本院 斟酌聲請人之不動產如不予保全,確恐有妨礙聲請人重建更 生之虞,而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准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保全處分。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錫芬
附表:
~T40X0L2;
┌────────────────────────────────────────────────────────────────────┐
│附表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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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新臺幣元)│               │
├──┼───┼────┼───┼───┼────────┼─┼──────┼───────┼──────┼───────────────┤
│1 │臺北縣│新莊市 │榮富 │ │844 │建│2400.49 │10000分之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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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新臺幣元)│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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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060 │臺北縣新莊市榮│臺北縣新莊市中│鋼筋混凝土造12│12樓層:63.27 │陽台11.24 │全部 │ │含共同使用部分13│
│ │ │富段844地號 │平路377巷17弄6│層樓 │合計:63.27 │、雨遮2.59│ │ │136建號 │
│ │ │ │6號12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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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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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怪怪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