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68號
SLDV,97,消債更,168,2008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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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債 務 人 甲○○
            樓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陳明四女吳佳穎選擇就讀私立幼稚園之原因。 2.提出全家健保費新臺幣6,000元之繳費證明。 3.詳列伙食費每月3萬元之證明。
4.提出四女吳佳穎每月教育費用7,000元之證明。 5.陳明民國93年以房屋貸款所得資金之使用方式,及所餘 金額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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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