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茵草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賈國棟會計師(義信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一○巷九十七弄十五之三號七樓)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 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00,000 股中之200,000 股 ,即持有已發行股份50% 之股東,並同時為公司董事,依公 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有權隨時查閱相對人公司 之相關營業帳簿表冊。又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公司之實際營運 狀況不甚明瞭,懷疑相對人公司資金有遭人挪用之情,為保 障聲請人之股東權益,爰依法向鈞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 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50 % 之股東,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應 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故聲請人之聲請, 自堪准許。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 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賈國 棟會計師(義信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台北縣汐止市 ○○街110 巷97弄15之3 號7 樓)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 有該會97年10月1 日北市會字第0970520 號函可稽,本院審 酌賈國棟為執業會計師,且資歷經驗豐富,對於公司業務、 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 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賈國棟為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 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 負擔,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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