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6080號
TPBA,90,訴,6080,200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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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四日以「避震腳輪結構」向被 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 後,發給新型第一二二九九○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九 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八九)智專三(三)○ 五○二五字第○八九八九○○一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 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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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