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0291號
SLDV,97,促,20291,2008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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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振維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之必 要及具狀更正全體董事及股東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 院於97年8 月12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年8 月15日收受通 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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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