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59號
SLDV,93,重訴,59,20081015,6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抗 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年籍住所不詳)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
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