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移調字,97年度,6號
SLDM,97,附民移調,6,20081009,1

1/1頁


聲 請 人 乙○○
       丁○○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附民移調字第6 、7 、8 號因97年易字第1629號
被告宋隸華詐欺案件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維雅
  書 記 官 劉育君
  通  譯 楊雅秀
  調解委員 蔡忠雄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丁○○甲○○
  相對人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 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甲○○
      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甲○○其餘請求均拋棄。
  (二) 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乙○○新
      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乙○○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 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丁○○
      台幣柒仟元,原告丁○○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 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育君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