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丁○○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附民移調字第6 、7 、8 號因97年易字第1629號
被告宋隸華詐欺案件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維雅
書 記 官 劉育君
通 譯 楊雅秀
調解委員 蔡忠雄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丁○○、甲○○
相對人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 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甲○○新
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甲○○其餘請求均拋棄。
(二) 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乙○○新
台幣壹萬伍仟元,原告乙○○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 被告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前給付原告丁○○新
台幣柒仟元,原告丁○○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 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育君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