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民團體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5342號
TPBA,90,訴,5342,200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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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范振宗(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廖朝賢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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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