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18號
KLDV,97,補,318,2008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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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VO-THI-THUY-OANH)間請求離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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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