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1年度,101號
TPEV,91,店補,101,20021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補字第一О一號
  聲 請 人 治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相 對 人 乙○○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但未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
參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蔡坤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1/1頁


參考資料
治華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