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071號
KLDM,97,訴,1071,2008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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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4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 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 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甲○○業於民國97年10月8 日 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可參,揆 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4277號  被   告 丙○○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514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附表1所示歌曲係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



記公司)及甲○○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竟意圖出租 ,未經告訴人同意,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至96年5月21日止 ,陸續僱用不知情之人將該等歌曲重製在金嗓伴唱機內後, 復將該伴唱機出租予不知情之蔡鳳真所經營之「美妮卡拉OK 」(址設於基隆市○○區○○路164號)供不特定人點唱。嗣 經警方於96年5月21日偕同豪記公司員工至「美妮卡拉OK」 查獲上情。
二、案經豪記公司及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雖辯稱:本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 第2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 情形,自應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警方到場係以臨檢方式取得 扣案之伴唱機及歌本等證物,並無搜索票,取締過程與本署 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383號案件相同,自應為不起訴處分。 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 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本件告訴人所主張之音樂 著作是否已獲作詞者及作曲者共同授權,實屬質疑。如未獲 得共同授權,告訴人之告訴即不合法。本件取締當時,告訴 人係以刻意點播欲取締之歌曲作為蒐證之手段,此係蒐證而 非公開播送,自不得以此證明被告有公開播送之事實云云。 惟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豪記公司、甲○○指訴及證人蔡 鳳真證述明確,復有合約書影本、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著作物使用同意書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而被告丙○○對 於曾將附表1所示歌曲重製在本件出租予蔡鳳真之伴唱機內 之事實亦不否認。
(二)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1、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係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不起訴處 分之事由。本件被告違法重製附表1所示歌曲於伴唱機並予 以出租之犯行,並無曾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此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故被告主張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1款之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云云,顯屬誤解。 2、被告雖主張本署檢察官曾以95年度偵字第2383號為不起訴處 分,本件情形與該案相同,亦應為不起訴處分云云。惟查: (1)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 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420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若告訴人在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規定得再行追訴 之情形下,對於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犯罪事實再行告



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然觀 諸卷附本署95年度偵字第2383號不起訴處分書,該案犯罪時 間係95年2月,遭侵害著作權之歌曲係「堅持」、「媽媽的 背影」、「再會啦再會」、「醉到底」、「真愛只有你」、 「送行」,與本件起訴之犯罪時間及遭侵害著作權之歌曲均 不同,2者顯非同一犯罪事實,本件起訴自不受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之限制。
(2)本署95年度偵字第2383號案件雖以警方利用臨檢方式扣得有 非法重製他人音樂著作之伴唱機及遙控器、歌本等證物之過 程不合法為論據,認定該等證據無證據能力,而對被告於該 案中之非法重製犯行為不起訴處分。然縱認警方於本案所扣 押之伴唱機、歌本、遙控器係違法取得而無證據能力,但本 件被告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重製附表1所示之歌曲 在伴唱機上並將該伴唱機出租予蔡鳳真供他人點唱之用等犯 罪事實,業已據告訴人及證人蔡鳳真證述明確,告訴人及蔡 鳳真之證述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渠等證言內容已足證明 被告之犯行,就算不採用扣案之伴唱機及歌本作為認定犯罪 之依據,憑告訴人及證人蔡鳳真之證言已足資證明本件犯罪 事實。
(3)據上,被告以本署95年度偵字第2383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主 張本件應為不起訴處分,亦不可採。
3、按著作權法第40條之1前段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 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所稱之「行使」 係指著作財產權本身之行使而言,包括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授權及設質等。至於共有人得否單獨對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 人提起刑事告訴,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與著作財 產權法第40條之1之規定尚屬有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 第0920002642號函釋意旨參照)。本件告訴人業經附表1所示 歌曲之作詞人、作曲人讓與著作財產權一情,有著作財產權 讓與證明書、著作物使用同意書在卷可稽。而該等歌曲遭被 告重製於伴唱機上,歌曲之詞、曲著作財產權乃係同時受到 侵害,故只要告訴人曾經該等歌曲之作詞人或作曲人轉讓著 作財產權,即屬本件之被害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規定提出告訴。被告以告訴人未經作詞人、作曲人共同授權 ,主張告訴人之告訴不合法云云,洵不可採。
4、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非法重製附表1所示之他人音樂 著作後予以出租,並非係被告公開演出附表1所示音樂著作 ,故被告主張警方到場查緝時並無他人公開演出附表所示音 樂著作一情,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上開被告所辯皆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等罪嫌。 其利用不知情之人遂行本件非法重製之犯行,請論以間接正 犯。其所犯2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請予分論併罰。三、至於本件告訴人雖主張被告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將附 表2、3所示歌曲重製在出租予蔡鳳真之伴唱機內,而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等罪嫌云云。然按著作權法第 91條第2項、第92條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次按同一案件,檢察官據偵查結果認為犯罪嫌疑不 足,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其他有告訴人權之人另行提出告訴 ,經檢察官查明,認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列得再行起訴 情形,為使其明瞭前案之情形,期能折服,則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查告訴人 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渠等確係附表2所示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 ,故此部分之告訴難認合法。又被告非法重製附表3編號1至 4號歌曲及「再會啦再會」、「真愛只有你」歌曲於伴唱機 上並將該伴唱機出租予蔡鳳真之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5 年度偵字第238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96年度上聲議字第153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及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據證人蔡鳳真所稱被告每次派 人幫伊灌製歌曲,就會給伊1張新灌製歌曲之歌單,伊就會 將歌單放在歌本內等語,可知1張歌單內之歌曲係同時灌製 。而附表3編號5至17號之歌曲分別與編號1至5號歌曲及「再 會啦再會」、「真愛只有你」等歌曲在扣案歌本中同張歌單 內(詳附表3之備註欄),此有扣案歌本之歌單影本存卷可憑, 故足證附表3編號5至17號之歌曲與編號1至4號歌曲及「再會 啦再會」、「真愛只有你」係被告同時灌製,而屬1行為, 被告非法灌製附表3歌曲並出租予蔡鳳真之犯行與本署95年 度偵字第2383號不起訴處分之案件核係同一案件。綜上,本 件告訴人就附表2、3所示歌曲著作財產權遭侵害部分所提出 之告訴,本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 分,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 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檢察官 乙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雅 芳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 歌 曲 名 稱 │
├──┼───────────┤
│ 1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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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鳥 │
├──┼───────────┤
│ 3 │自由 │
├──┼───────────┤
│ 4 │朋友 │
├──┼───────────┤
│ 6 │阿郎 │
├──┼───────────┤
│ 7 │保重 │
├──┼───────────┤
│ 8 │風箏
├──┼───────────┤
│ 9 │挽面 │
├──┼───────────┤
│10 │追愛 │
├──┼───────────┤
│11 │酒拳 │
├──┼───────────┤




│12 │問花 │
├──┼───────────┤
│13 │問情 │
├──┼───────────┤
│14 │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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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舊情 │
├──┼───────────┤
│16 │藝旦 │
├──┼───────────┤
│17 │心相軟 │
├──┼───────────┤
│18 │世間路 │
├──┼───────────┤
│19 │有情人 │
├──┼───────────┤
│20 │夜總會 │
├──┼───────────┤
│21 │孤單酒 │
├──┼───────────┤
│22 │思相枝 │
├──┼───────────┤
│23 │紅甲黑 │
├──┼───────────┤
│24 │病相思 │
├──┼───────────┤
│25 │紙雲煙 │
├──┼───────────┤
│26 │情深深 │
├──┼───────────┤
│27 │無尾巷 │
├──┼───────────┤
│28 │溪水情 │
├──┼───────────┤
│29 │夢都市 │
├──┼───────────┤
│30 │醉乎死 │
├──┼───────────┤
│31 │舊相片 │
├──┼───────────┤




│32 │恨抹落心 │
├──┼───────────┤
│33 │心內的樓窗 │
├──┼───────────┤
│34 │心愛只有你 │
├──┼───────────┤
│35 │風中的玫瑰 │
├──┼───────────┤
│36 │真心只愛你 │
├──┼───────────┤
│37 │情深2000年 │
├──┼───────────┤
│38 │無奈擱無奈 │
├──┼───────────┤
│39 │斷線的相思 │
├──┼───────────┤
│40 │愛愈深傷癒重 │
├──┼───────────┤
│41 │對妳的這段情 │
├──┼───────────┤
│42 │寂寞的蠟燭 │
├──┼───────────┤
│43 │牽手作陣行 │
├──┼───────────┤
│44 │無緣的新娘 │
├──┼───────────┤
│45 │等待你一生 │
├──┼───────────┤
│46 │想你的功課 │
├──┼───────────┤
│47 │一段情一段夢 │
├──┼───────────┤
│48 │一個人恰自由 │
├──┼───────────┤
│49 │只有你了解我 │
├──┼───────────┤
│50 │吃苦當作吃補 │
├──┼───────────┤
│51 │我的心我的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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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男人情女人心 │
├──┼───────────┤
│53 │愛你甘是一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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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編號│ 歌 曲 名 稱 │
├──┼───────────┤
│ 1 │分開 │
├──┼───────────┤
│ 2 │放電 │
├──┼───────────┤
│ 3 │挑動 │
├──┼───────────┤
│ 4 │酒攤 │
├──┼───────────┤
│ 5 │情斷 │
├──┼───────────┤
│ 6 │愛你 │
├──┼───────────┤
│ 7 │隨人 │
├──┼───────────┤
│ 8 │七逃人 │
├──┼───────────┤
│ 9 │女人心 │
├──┼───────────┤
│ 10 │世間人 │
├──┼───────────┤
│ 11 │世間愛 │
├──┼───────────┤
│ 12 │一錯再錯 │
├──┼───────────┤
│ 13 │海誓山盟 │
├──┼───────────┤
│ 14 │傷心戀情 │
├──┼───────────┤
│ 15 │難分難離 │
├──┼───────────┤
│ 16 │沒人疼的心 │
├──┼───────────┤




│ 17 │放伴洗身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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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真心只愛你 │
├──┼───────────┤
│ 19 │無人來作伴 │
├──┼───────────┤
│ 20 │愛情酸甘甜
├──┼───────────┤
│ 21 │癡情誰人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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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請你著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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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一生只有一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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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
│編號│歌曲名稱 │ 備 註 │
├──┼───────┼────────┤
│ 1 │堅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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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媽媽的背影 │ │
├──┼───────┼────────┤
│ 3 │醉到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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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送行 │ │
├──┼───────┼────────┤
│ 5 │泡茶 │與「堅持」、「送│
│ │ │行」在同頁歌單。│
├──┼───────┼────────┤
│ 6 │相逢 │同上 │
├──┼───────┼────────┤
│ 7 │牽手 │同上 │
├──┼───────┼────────┤
│ 8 │愛人 │同上 │
├──┼───────┼────────┤
│ 9 │蝴蝶夢 │與「醉到底」在同│
│ │ │頁歌單。 │
├──┼───────┼────────┤
│10 │綿綿舊情 │與「再會啦再會」│
│ │ │在同頁歌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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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心痛的滋味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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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愛你的代價 │與「媽媽的背影」│
│ │ │在同頁歌單。 │
├──┼───────┼────────┤
│13 │愛情相思夢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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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生情一世愛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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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我最愛的人 │與「真愛只有你」│
│ │ │在同頁歌單。 │
├──┼───────┼────────┤
│16 │故鄉的地圖 │同上 │
├──┼───────┼────────┤
│17 │甭講傷心話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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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