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1年度,484號
TPEV,91,店簡,484,200211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吳 新 貞

1/1頁


參考資料
丙○○○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