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本院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 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 案吸食器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2579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36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於民國93年1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監。另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偽造文書罪、竊盜罪等,經同法院 分別以93年度基簡字第239號、93年度基簡字第682號、93年 度易字第235 號、93年度易字第224號、94年度易字第146號 判決有期徒刑3月、3月、1年、5月、9月確定,前4罪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第5罪則接續執行,於95年7月17日 假釋出監,嗣於同年11月24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 年9月9日晚上7 時15分許經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7年9 月9日下午5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與孝二路路口 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 支,又經警採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項: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9 月19日出具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證明被告於97年9月9日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行為。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1紙( 代號:518):
證明送驗尿液確為被告親自排放。
(三)被告甲○○於偵查中自承扣案物唯伊所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1紙及照片3張:
證明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慧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