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4,
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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