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家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100元,應繳
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4,94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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