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558號
CYDV,97,聲,558,2008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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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益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榮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之總
則編,則依同法規定所為之聲請事件,自應適用之。次按有
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文
。上開條文雖未明文規定應向何法院提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
書之聲請,惟應供擔保之原因是否已消滅或訴訟是否已終結
等情,仍需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始宜審酌,故聲請人應向命供
擔保之法院為聲請。當事人如向非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返還提
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該法院就該事件應無管轄權,應依
職權或聲請將該事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揭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裁
全字第68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257,000元為擔保金,
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529號提存在案。茲本案部分,業經台
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為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前開假
扣押裁定、本院提存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
7號給付買賣價金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自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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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