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4號
CYDV,97,建,4,2008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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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清勝即全能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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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