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陳清勝即全能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