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
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中埔鄉石硦村13鄰石硦3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淵義(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中埔鄉中埔村6鄰中埔20巷87弄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