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995,3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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