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83號
CYDV,96,訴,683,20081007,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995,3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