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四○五號
原 告 甲○○
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俊泰製衣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丁○○
被 告 連一鴻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