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9405號
TPEV,91,北簡,9405,200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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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四○五號
  原   告 甲○○
        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俊泰製衣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丁○○
  被   告 連一鴻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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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泰製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