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97年度,339號
CYDM,97,朴簡,339,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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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朴簡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2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壹佰拾捌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真三國無雙3」、「真三國無雙 」、「決戰2」、「三國志戰記」等如附表所示名稱之遊戲軟 體,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等 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 期間內,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 ,將其前於不詳時、地,向不詳姓名成年人購得,供己使用 如附表所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遊戲軟體光碟,為求牟利 ,復另行起意,基於散布前揭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遊戲軟 體光碟之犯意,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某時,在臺北縣新莊市 ○○○路63之1號11樓居所,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架設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使用其個人名義申請之melances帳號,張貼以新臺幣( 下同)5,000元販售「PS2」遊戲機及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軟 體光碟之訊息予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提供交易訊息方式而散 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嗣經警於96年10月20日執 行網路巡邏發覺,進而佯稱向甲○○購買上開「PS2」遊戲 機及附表所示盜版遊戲軟體光碟118片,並經警於96年12月2 2日循線查獲,復扣得附表所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 遊戲軟體光碟118片。
二、證據
(一)甲○○於警詢、偵查中為有罪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之證述。(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者基本資料及IP位址資料、陽信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存款帳戶對帳單及開戶申請書、鑑定書、臺灣宅配通收 據、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各2份、查獲照片2張。(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118片。



三、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或 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是 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現實占有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之一方所為提供交易或流通之單方行為,既不須有相對之一 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亦不以賣賣雙方意思相互合致完成交 易為必要,此與刑事特別法中所稱「販賣」行為,須以買受 人確實基於購買目的進行交易,並與賣方之意思合致而完成 特定物之交付,始能認為販賣行為既遂之情形迥然有別。本 件雖係由喬裝買家之員警基於破獲犯罪意思,與被告交易買 受事宜,仍無礙於被告前揭散布罪行之成立,是核被告甲○ ○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持有及公開陳列 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 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 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 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 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 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之散布前揭 盜版遊戲軟體光碟之行為,係於上網張貼訊息後,密集期間 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另被告以單一散布 行為,侵害告訴人光榮公司及他人對於附表所示遊戲軟體之 著作財產權,係以1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處斷。至 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僅構成同條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容有誤會,應 予更正,又該罪名因與本院前揭認定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均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尚無 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指明。爰審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即應知悉法律對於他人智慧財產權之保障,其所為 已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造 成損害,然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光 榮公司達成民事和解,取得其諒解,此有刑事陳報狀1份在 卷足憑,又其前無犯罪不法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且本次犯行之動機係因準備研究



所考試,為求抒解經濟壓力,惟並未實際得利等一切情狀, 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無任 何刑事案件記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屬偶發初犯,犯後已坦白犯罪,並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願予被告緩刑之自新機會,有前揭陳報狀1 紙附卷可稽,被告並於偵查中書立悔過書,深刻體認其違誤 法律之處,顯見被告已有悔悟之心,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五、扣案如附表所示118片遊戲軟體之盜版光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之記載,經核有所疏漏,併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係供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至於警方向被 告購買之「PS2」遊戲主機1臺,因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性 ,非屬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不予 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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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光碟│數量│遊戲軟體光碟│數量│遊戲軟體光碟│數量│
│名稱 │(片)│名稱 │(片)│名稱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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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獵人 │3 │惡魔獵人2 │6 │ICO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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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戰士鋼彈│1 │鐵拳 │1 │獸人格鬥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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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S │1 │5th style │1 │鐵拳4 │1 │
│LEGLDON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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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OLI │2 │聖騎士之戰 │2 │鬼武者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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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三國無雙3 │2 │真三國無雙 │1 │真三國無雙2 │2 │
│ │ │ │ │猛將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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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三國無雙2 │5 │寶貝龍 │1 │舊世界遺產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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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untlet │1 │古墓奇兵 │1 │沈默之丘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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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臂 │1 │劍豪 │1 │007龐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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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i鬼妮 │1 │劍豪2 │1 │縱橫諜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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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鬼者之夜 │1 │對戰熱舞 │1 │ANUBIS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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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戰士鋼彈│1 │獵人x獵人 │2 │BBA LIVE2003│1 │
│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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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人戰士 │2 │魔戒二部曲 │2 │機動戰士鋼彈│1 │
│ │ │ │ │戰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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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甲軍團 │1 │七龍珠 │1 │橫行霸道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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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攻神諜 │4 │AZ11 │1 │封神演義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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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OM │1 │火線任務 │1 │異世界決鬥傳│1 │
│ │ │ │ │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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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戰士5 │1 │魔界歷險記 │1 │真魂斗羅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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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 │1 │瘋狂計程車 │1 │無盡的恩典Ⅱ│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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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紀傳說 │1 │王者之心 │2 │復活邪神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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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喚師 │1 │吉他超人 │1 │鄭問之三國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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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Ⅱ │2 │決戰 │1 │劍魂Ⅱ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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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戰記 │2 │聖魔戰記 │1 │機器人大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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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鋼彈超世代│1 │機甲武裝2 │1 │空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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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NDIA │1 │MAXIMO │1 │降魔默示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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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戰士12 │1 │天誅 │1 │魔界戰記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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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拳4 │2 │絕體絕命都市│1 │光之盛女傳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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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騎士2 │1 │光明騎士3 │1 │閃靈二人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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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空幻境系列│2 │狂野歷險3 │1 │ARMORED │1 │
│命運傳說2 │ │ │ │CORE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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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NCER │1 │DAR CHRONIOE│1 │VIRTUA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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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モスの騎兵隊│1 │(空白) │ │(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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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