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20923號
TPEV,91,北簡,20923,20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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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九二三號
  原   告 捷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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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