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20490號
TPEV,91,北簡,20490,20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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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О四九О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怜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貳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貳佰零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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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