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28號
NTDV,97,訴,228,200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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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號拆屋還地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 度上更一字第二九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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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