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116號
NTDV,97,票,116,2008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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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宜良工程行、丙○○、甲○○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宜良工程行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戶 籍謄本(含記事欄),倘為獨資商號,併請具狀更正聲請 狀相對人欄之記載。
㈡請補繳相對人丙○○、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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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