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即吳芷葳即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 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 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蔡岱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倨篁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內 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 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二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 往來交易紀錄,或檢具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往來紀錄)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 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經營「弼成商行」,目前是否仍在 營業(若已停止營業,應說明何時停止)、商行登記之負 責人、營業地址、營業內容,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及五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說明五年內每 月營業額附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嘉康利、寰 泰生技、月朗、原本健康事業等公司兼職,或另有其他兼 職工作,應詳細說明兼職工作之內容及薪資計算方式並提 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名稱)。
(三)提出受扶養人謝勝宇、謝弼成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四)據實說明聲請人承租房屋(南投縣竹山鎮○○路13號2樓 )之用途為何?並檢附繳付租金之證明。
(五)聲請人先前雖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清償方案而不成立,當 時銀行提供之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有何 經濟困難致無法接受該協商條件之原因。
(六)聲請人應據實說明對楊惠如、林寶財、楊千佩之債權發生 之日期(何時借錢給債務人)為何時?是否有約定清償期 ?是否已為清償之請求或向法院起訴?並應提出上述債權 存在之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或本票影本等)及債 務人楊惠如、林寶財、楊千佩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