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瑞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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