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請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提出證據及陳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附件:
一、本訴部分:
㈠、請原告就被告抗辯追加工程【1、連鎖磚(含施工)依原合 約之數量為三六九四平方公尺,而被告實際施作數量為五五 四三點四四平方公尺,追加一八四九點四四平方公尺;2、 路緣石代工八七四點三三公尺(此部分由原告提供路緣石, 由被告代工施作):3、路緣石含施工二三四五點二二公尺 (此部分由被告連工帶料施作);4、因路基坍塌,連鎖磚 修補一四○五點五平方公尺(原告負責施工之地基施作不紮 實,經豪雨沖刷造成地基坍塌,依約連鎖磚之修補,應屬追 加工程)】等,是否屬本件承攬契約所約定之追加工程?及 對於被告抗辯上開追加工程之施工期間應算入本件契約之施 工期限內是否承認其其理由?
㈡、原告是否因本件工程承延而受訴外人瑞晟營造有限公司或南 投縣政府扣除工程款或為約金?
㈢、本件契約所約定之總工程款為總價款新臺幣九十九萬七千八
百八十元,而兩造不爭執原告已給付被告工程款一百二十萬 八千四百三十二元之事實。則其超過上開總價款之數額部分 之工程款,是否為追加工程之工程款?
㈣、請原告提出本件工程被告實際完工之項目、數量、金額。㈤、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未修補,而由另行僱工完成本件工程, 請就該另行僱工及支付工程款之事實舉證證明。二、反訴部分:
㈠、請反訴原告就本件反訴起求給付工程款其路緣石部分工程款 價額及其計算(是否依反訴被告回覆誠鴻實業有限公司之工 程報價單所載?),反訴算被告就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單價及 總價如何約定?其計算工程款之依據如何?並請以表列完工 數額、項目、單價、總價以供辯論。並請反訴被告就上開計 算標準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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