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長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再審被告 森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裁定如下: 」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決如下: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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