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 年2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 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復自97年5月4日、 同年7月4日、同年9月4日起,分別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均 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 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