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97年度,267號
TTEV,97,東簡,267,200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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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6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宏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惟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7 月31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視為起 訴。本院嗣於97年9 月8 日命原告於收受本院97年度補字第 206號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 元。該 裁定業於97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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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鳴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