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7年度,1883號
TNEV,97,南簡,1883,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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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883號
原   告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郭炳宏即旭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南簡字第1883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水上鄉大堀村大堀尾50之70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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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