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六九號
原 告 華伸橡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叁仟陸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叁仟陸佰壹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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