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2556號
TPBA,97,訴,2556,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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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原   告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
年8 月4 日台財訴字第097003443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
內為之。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參照訴願法第14條第1 項、第77條第2 款之規定甚明。訴願
逾期即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不合提起
撤銷訴訟須經合法訴願之前置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被告所為97年4 月15
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70006349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查
復查決定書係於97年4 月22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掛號郵件送
達回執附原處分卷可稽。是原告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7年
4 月23日起算,因原告設所台北縣,扣除在途期間2 日,原
至97年5 月24日屆滿。該日適逢星期六休假日,次日為星期
日,以再次日(5 月26日)代之。原告遲至97年6 月20日始
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期。訴願決定
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
對之提起撤銷訴訟,依照前述規定與說明,顯非合法,應予
駁回。原告起訴狀對於逾期訴願之事不爭執,所述行政程序
法第117 條、第128 條之適用,與本件判斷無關。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已如前述,無從進而論斷所述實體上理由。附
予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鄭小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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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