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許銘能(局長)住同上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
代 表 人 乙○○署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7
年4 月8 日衛署訴字第097160005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訴訟。」、「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提起損 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 之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 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7 條及12條之2 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惟若原告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者,則其附 帶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即失附麗,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即成為獨立之請求,惟其請求民事賠償部分,即應裁定移送 於普通法院民事庭。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間醫療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 華民國97年4 月8 日衛署訴字第0971600054號訴願決定,提 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並附帶請求本件民 事賠償。其主張如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民法,行政法和國家賠償法等相 關法規,請求判決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上揭非法行政行為所 生之損失。
⑴請求判決被告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應依法賠償原告下列損失: ①原告與一生診所因上揭違憲違法行政程序應台北縣政府衛 生局來函要求說明網頁登載內容,原告與一生診所委任「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諮詢草擬「行政說明函」一份 所生「行政說明諮詢顧問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 ②原告與一生診所因上揭違憲違法行政程序應台北縣政府衛 生局來函處分,原告與一生診所委任「醫立赦管理顧間有 限公司」諮詢草擬「行政訴願書」一份所生「行政訴願諮 詢顧問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
③原告與一生診所因台北縣政府衛生局與其所屬行使公權力 之違法失格人員依據違憲違法之行政法令進行上揭非法行
政程序與行政行為,更在執行職務有嚴重偏頗,使原告與 一生診所遭多次違法違憲之行政程序騷擾且嚴重侵害原告 與一生診所基本人權與營業權益,原告與一生診所不勝其 擾,依法請求以下賠償:A.每次違憲違法來函致原告告額 外所生行政管理費用新台幣貳萬元整,三次共計新台幣陸 萬元整;B.每次違憲違法來函致原告額外所生法務管理費 用新台幣參萬元整,三次共計新台幣玖萬元整;C.每次違 憲違法來函致原告額外所生精神侵害損失賠償新台幣伍萬 元正,三次共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D.每次違憲違法來 函所致原告醫療專業名譽受損侵害請求損失賠償新台幣拾 萬元整,三次共計新台幣參拾萬元整;E.本件行政訴願額 外所生法務管理費用(含法律諮詢、法務行政、訴狀撰寫 費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F.本件行政訴願額外所生損害 (含原告出庭所受精神、時間與費用之損失)新台幣陸拾 萬元整。G.原告網頁所登載之合法營業資訊因台北縣政府 衛生局上揭非法行政程序與行政行為被迫移除,致使原告 在額外另行申請行政訴願和訴訟之前,無法確認原本網頁 登載合法營業資訊之正當性,以致原告無端喪失合法提供 資訊給客戶之基本榷利,被告已違反行政法「信賴保護原 則」,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應依法負擔以下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與一生診所附設醫學美容中心客戶來院諮詢治療人數 每月減少約30人次,致營業額度下降,營業成本與費用增 加損失,請求台北縣政府衛生局自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起,依法賠償原告每日損失新台幣壹萬元整。
⑵請求判決被告衛生署應依法賠償原告下列損失: ①原告與一生診所因上揭違憲違法行政程序遭衛生署違憲 違法駁回訴願,原告與一生診所委任「醫立赦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諮詢草擬「行政訴訟起訴狀」一份所生「行 政訴訟諮詢顧問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
②本件行政訴訟額外所生法務費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含 法律諮詢、法務行政、訴狀撰寫費用);
③本件行政訴訟額外所生損害新台幣陸拾萬元整(含原告 出庭所受精神、時間與費用之損失) 。
三、因本件原告所提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均不合 法,業經本院97年訴字第153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合併 請求之損害賠償部分,失其附麗,另成為獨立之請求,而該 請求,本院無審判權,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 定移轉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闕 銘 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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