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簡字第00185號
原告 甲○○即壢新醫院
被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代 表 人 乙○○經理)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民國(下同)95年9 月份門診送核費用 案(流水號:000055、000075、000085、012495號等4 案) 相關部分醫療費用應作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乙案,經被告 以95年12月21日健保桃醫院字第0955003436號函予以核減。 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請復審,經被告以96年7 月5 日健保桃 醫院字第0965001323號函駁回,原告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 議委員會(下稱爭審會)提起爭議審議,亦遭該會以97年1 月22日健爭審字第0970005294號函審定駁回後,原告遂向本 為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一)爭議審議及原處分有關95年9 月論病例計酬、外科換藥案件 及泌尿科用藥案件(流水號:000055、000075、000085、01 2495)遭核刪醫療費用部分均撤銷(另裁定駁回之)。(二)被告對於原告95年10月9 日申報95年9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門 診送核費用案前述相關部分,應作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二、被告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陳述: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流水號000055「陳來花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門診單側) 手術」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 月泌尿科論病例計酬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 核定「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門診單側)」一案之醫療 費用總額新台幣(下同)29,022元,以X 光報告正常無結石 及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未見結石為由,予以全件 核刪。
2、⑴個案為一34歲病人,因右腰痛及左腰劇烈疼痛(Right
flank pain and Left flank severe pain), 故至門診就 醫,95年9 月18日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因腸氣太 多,結石不明顯,但95年9 月18日的腎臟超音波(Renal Sona)可明顯看到右腎結石,95年8 月22日的腎臟膀胱攝影 術(KUB )也可看到右腎結石。⑵腎結石可以依腎臟輸尿管 膀胱攝影術(KUB )加超音波就可診斷,且腎結石並不會造 成腎水腫(Hydronephrosis),沒有腎水腫(Hydronephros is),所以亦不必安排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影( IVP )檢查,況且腎結石移動時,也會引起腰痛(Flank pnin)。此個案結石大小為0.7*0.5 公分,已符合施行體外 震波碎石之適應症,而審核委員以應先檢查左腰劇烈疼痛( Left flank severe pain)之原因、未造成腎水腫( Hydronephrosis)、應作IVP 為由,予以核刪,實屬不合理 ,再加上此次就診時病人已有右腰及左腰痛的主訴,檢查報 告亦顯示病人有右腎結石,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 要性。
3、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7 、泌尿科審 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3 :施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 術(ESWL)...,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詳細之病歷記錄及影 像學檢查報告,此個案之碎石記錄單已有呈現,該個案為右 腎結石,大小為0.7*0.5 公分,病歷內之主訴為右腰及左腰 痛,亦有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及 超音波報告備查 ,符合上開規定。又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⑶: 腎臟或輸尿管個別結石最大徑大於0.5cm ...等規定,該 個案之結石大小已超過規定之最大徑0.5cm ,本件個案執行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均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 院醫療費用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被告予以全件核刪 ,亦屬不合。
(二)流水號000075「曾發典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門診單側) 手術」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 月泌尿科論病例計酬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 核定「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門診單側)」一案之醫療 費用總額29,022元,以X 光所見結石大小與記錄不符為由, 予以全件核刪。
2、⑴個案為一53歲病人,因左腰疼痛合併血尿數週,故至門診 就醫,經醫師初步給予腎臟超音波掃描(且未向健保局申報 費用或收費),檢查結果為1*1cm 的結石,95年9 月23日的 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亦 顯示左腎結石,單以腎臟 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診 斷結石並不準確,必須配合超 音波,且超音波檢驗並不會誤差較大。⑵病人腎臟輸尿管膀
胱攝影術(KUB)及腎臟超音波(Renal Sona)均為明顯腎 結石,且合併血尿、疼痛症狀,予以檢驗尿液中的紅血球, 其數值為15-23/HPF ,已超過標準值0-2/HPF ,病人症狀達 數週未改善,才安排體外震波碎石,並非馬上予以體外震波 碎石,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3、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7 、泌尿科審 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3 :施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 術(ESWL)...,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詳細之病歷記錄及影 像學檢查報告,此個案之碎石記錄單已有呈現,該個案為左 腎結石,大小為1.1*1 公分,病歷內之主訴為左腰痛合併血 尿,亦有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及超音波報告確診 ,符合上開規定。又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⑶: 腎臟或輸尿管個別結石最大徑大於0.5cm ...等規定,該 個案之結石大小已超過規定之最大徑0.5cm ,本件個案執行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 醫療費用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被告以超音波檢驗結 石大小誤差較大,仍應配合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 來判斷等理由,予以全件核刪,亦屬不合。
(三)流水號000085「吳政恒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門診單側) 手術」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 月泌尿科論病例計酬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 核定「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門診單側)」一案之醫療 費用總額29,022元,以結石很小為由, 予以全件核刪。2、個案為一33歲病人,依95年9 月27日門診記錄,病人是因左 腹疼痛,於腸胃科轉至泌尿科門診,歷經Buscopan 20mg IM 及Keto 30mg IM注射,皆無法緩解其痛苦,予以施行左側體 外震波碎石術的理由如下:
⑴、病人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明 顯可見左側上段輸尿 管結石,經PACS影像系統測量約略為6~7mm ,絕非審核委員 所述小於0.4cm ,檢附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影像 光碟備查。
⑵、病人左腹劇烈疼痛,雖在內科用過Buscopan 20mg IM立即注 射,仍無緩解。
⑶、腎臟超音波報告中明顯可見中度腎水腫。
⑷、尿液檢驗可見血尿(尿液中紅血球數值為17-20/HPF ,已超 過標準值0-2/HPF)。
綜上所述,符合體外震波碎石之適應症,病人術後效果良好 ,予以核刪,實不合理,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 必要性。
3、依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7 、泌尿科審
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3 :施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 術(ESWL)...,申報費用時應檢附詳細之病歷記錄及影 像學檢查報告,此個案之碎石記錄單已有呈現,該個案為左 側上段輸尿管結石,大小為0.7*0. 7cm,病歷內之主訴為左 腹痛,亦有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及 超音波報告備 查,符合上開規定。又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㈢尿路結石第⑶ :腎臟或輸尿管個別結石最大徑大於0.5cm ...等規定, 該個案之結石大小已超過規定之最大徑0.5cm ,腎臟超音波 亦呈現中度腎水腫合併明顯阻塞,病人有明顯腎絞痛合併盜 汗,需以針劑緩解疼痛等種種症狀,確實有施行碎石術之必 要,本件個案執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ESWL),均依 全民健康保險醫院醫療費用泌尿科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被 告以結石小於0.4cm 、超音波顯示之腎積水亦不明顯,應先 予病人保守治療等理由,予以全件核刪,亦屬不合。(四)流水號012495「呂學明泌尿科門診使用Minocin (Cyclin) 100mg/cap藥物」部分:
1、原告申報95年9 月門診使用Minocin (Cyclin) 100mg/cap 藥物案件醫療費用,經被告核定關於使用Minocin 藥物及藥 事服務費一案之醫療費用總額為213 元,依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 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專業審查。抽 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樣及回推方式詳如第16條附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樣則不回推。本件參與回 推後之醫療費用總額為24,267元,被告以未經認定使用同藥 理或同成分之常用藥品無效,即逕採用高價藥品為由,予以 核刪。
2、個案為一48歲病人,因經常反覆性濕疣 (recurrent codyloma),且codyloma of glans and prepuce是大片面 積,除口服藥外於94年4 月11日切除,94年4 月21日雷射治 療,95年6 月21日切除及電燒灼,96年8 月12日雷射,共執 行4 次外科治療,U-save及Baktar都曾長期服用,但仍復發 ,故改開立Minocin (Cyclin)100mg/cap 1 天2 次、1 次 1 顆予以治療,並非一味使用抗生素,實為病人病情所需, 予以開立實有其必要性,並請一併補付一般門診藥事服務費 (<7天)。被告以若常複發,應考慮改用其他治療方式而非 一直處方抗生素為由,予以核刪,亦屬不合。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險人為審查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 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申報醫療服務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 予支付不當部分之服務,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 .1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醫 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 月、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 人得採抽樣方進行專業審查。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其抽 樣及回推方式詳如附表2 ,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立意抽 樣則不回推。」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下稱醫 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5條、醫師法第12條前段及醫療服務審 查辦法第16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原告所提訴訟標的均以新台幣「元」進行行政訴訟,惟醫療 費用之申請與給付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 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保險人應依前條 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 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 核付其費用。」暨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 規 定「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項醫療服務 案件之核付、再議、爭議及行政爭訟之每點金額,以最近一 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 估點值分別計算。惟若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 近三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實施總 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 點支付金額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3 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 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計算每 點支付金額後核付。故原告訴訟標的應改以「醫療服務點數 」進行行政訴訟。
(三)查被告對原告申請之醫療費用於初審與申復時,如有核減意 見,均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 單上列出被告專業審查不予支付理由。
(四)本件4 案醫療費用案件,均經被告初核、申復專業審查醫師 審查核定,並經爭審會以「查所附病歷資料,無法顯示需給 付所請費用之正當理由,健保局原核定予以維持」而駁回。 每案至少經過3 位或3 位以上專業審查醫師審查,彙整被告 與爭審會專業審查醫師不予給付之理由。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雖請求就「原告95年10月9 日申報95年 9 月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送核費用案前述相關部分」,應作 成同意給付之行政處分,惟其真意係「請求給付」,此部分 自得認為其係提起「給付之訴」。
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依行政 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司法院92年9 月17日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1 號令,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 並依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乙、實體方面:
壹、兩造不爭之事實及兩造爭點:
如事實欄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 單、病歷、門診診療費用申復清單為証,為兩造所不爭執, 兩造爭點厥為:被告之核減有無理由?
貳、本院之判斷:
一、醫事服務機關必須要舉証証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 「錯誤」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13 6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又一般商 業保險制度之給付程序,係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先由保險 人認定約定之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並依個別保險契約決定 是否及如何理賠,因而保險人在事故認定及給付決定上, 縱令受到保險契約之限制,仍處於優勢或主導之地位。反 觀全民健保制度因屬於社會保險之一環,而其制度設計雖 亦係從保險之觀點出發,惟在制度上其保險事故實際上是 由被保險人自行認定,並由於實際提供給付者係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因而不待保險人之核定,即由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先行提供醫療及藥品之給付,保險人無法掌控保險給付 之過程,且負擔甚高之風險與責任。因此在健保制度設計 上,必須「透過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嚴格監督」,以強 化保險人之角色功能。易言之,在健保制度所具有之社會 保險之特質下,人數眾多、需求各異之被保險人既然在理 論上及實務上,均難於受領保險給付時受到保險人之掌控 ,則為求健全經營,乃被轉化成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之掌控,即保險人透過數量較為有限的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的管理,以回復前開保險法律關係現實不對等性,並進 而抑制保險給付之不法與不當的需求,從而直接提供健保 給付之醫事服務機構,必須以嚴格之標準把守給付關口, 就「醫療行為確有必要」、「並非無效或過度治療」等給 付要件,醫事服務機關即應負嚴格之舉証責任。當保險人
審查醫師之專業意見與醫事服務機關不同時,醫事服務機 關必須要舉証証明保險人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 之程度,才可推翻保險人之審核結果,若保險人醫師之意 見僅屬「具爭議性」或「見人見智」,基於社會保險之特 性,尚不能謂保險人審核錯誤。
二、原告尚未能舉証証明被告醫師之審核已達「錯誤」之程度:(一)序號000055陳來花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601A(不符論病例計酬案件適應症( 含該疾病診斷不 確實/ 錯誤) ):(1 )X 光報告正常無結石。(2 ) KUB 未見結石。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1) 應先檢查Left flank severe pain 之原因(2) 依renal echo所見Right renal stone 為calyx 中之stone 未造成hydronephrosis(3 )應 作IVU (IVP)。
2、原告理由:
Ⅰ、個案為一34歲病人,因右腰痛及左腰劇烈疼痛(Rightf lank pain and Left flank severe pain),故至門診 就醫,95年9 月18日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因 腸氣太多,結石不明顯,但95年9 月18日的腎臟超音波 (Rena l Sona )可明顯看到右腎結石,95年8 月22日 的腎臟膀胱攝影術(KUB )也可看到右腎結石。⑵腎結 石可以依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加超音波就可 診斷,且腎結石並不會造成腎水腫(Hydronephrosis) ,沒有腎水腫(Hydronephros is ),所以亦不必安排 靜脈注射泌尿道造影加解尿後攝影(IVP )檢查,況且 腎結石移動時,也會引起腰痛(Flank pnin)。此個案 結石大小為0.7*0.5 公分,已符合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 適應症,而審核委員以應先檢查左腰劇烈疼痛(Left flank severe pain )之原因、未造成腎水腫( Hydronephrosis)、應作IVP 為由,予以核刪,實屬不 合理,再加上此次就診時病人已有右腰及左腰痛的主訴 ,檢查報告亦顯示病人有右腎結石,有施行體外震波碎 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本院之判斷:
Ⅰ、病患於95年9 月18日於原告醫院求診時,依據病歷之記 載為「嚴重右腰痛」而來,當天之X 光片報告為並無確 實之不透光放射性影像(No definit radiopaque density isfound ) ,此依附卷之報告( 報告人:黃及 人) 可知。原告雖主張其同一所為之超音波顯示有可見
之右腎下極結石(a lowerpote renal stone noted ) ,( 報告人:高銘新,即同一門診醫師) ,惟其附卷之 照片影像不甚清晰,尚難據以斷定其確為結石,且大小 並未量度,難認符合結石接受體外震波處置之大小要求 。又依臨床醫理判斷,處於腎臟下部末端之結石,並不 能解釋本件病人臨床之所見所謂「嚴重腰痛」之症狀。 Ⅱ、退一步而言,本件附卷原告所提供之X 光片,隱約可見 數極為細小(<0.5cm)之白點於右腰位置,就其解剖學結 構言之,與原告主張之所謂右腎下端結石(一個)並不 相符。另據調查所得,原告醫院裝置之多尼爾compact 型體外震波碎石機,乃以X 光定位進行治療,即使超音 波可見類似結石之物( 臨床上不能排除其他可能),而X 光片未能確定位置與大小,而與超音波所見又互不相容 ,則無法進行治療。
Ⅲ、本件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 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二)序號000075曾發典泌尿科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601A(不符論病例計酬案件適應症( 含該疾病診斷不確 實/ 錯誤) ).109A (病歷資料( 含影像等)/紀錄或病 情與申請理由不一致/ 依據病歷顯示,無所稱之病況或 所診斷之疾病,無實施本項手術之必要):X 光所見結 石大小與記錄不符。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1 )以超音波檢驗stone size誤差 較大,仍應配合KUB 來判斷。(2 )該結石未造成obst ructive uropathy。
2、原告理由:
個案為一53歲病人,因左腰疼痛合併血尿數週,故至門診 就醫,經醫師初步給予腎臟超音波掃描(且未向健保局申 報費用或收費),檢查結果為1*1cm 的結石,95年9 月23 日的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亦顯示左腎結石,單 以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診斷結石並不準確,必 須配合超音波,且超音波檢驗並不會誤差較大。⑵病人腎 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及腎臟超音波(Renal Sona )均為明顯腎結石,且合併血尿、疼痛症狀,予以檢驗尿 液中的紅血球,其數值為15-23/HPF ,已超過標準值 0-2/HPF ,病人症狀達數週未改善,才安排體外震波碎石 ,並非馬上予以體外震波碎石,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 之需求及必要性。
3、本院之判斷:
依原告附卷之X光片(95年9月23日)所見,結石確為0.5cm 大小,依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之七泌尿科審查注意 事項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腎臟或輸尿管結石個別結石最 大徑大於0.5cm 」,本治療即為違反適應症。另依該X 光 片所見,系稱之結石依一般解剖結構推定,應為位於左腎 之個別腎盞之內,於臨床上並不適合接受體外震波碎石治 療。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 之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三)序號000085吳政恒泌尿科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601A (不符論病例計酬案件適應症( 含該疾病診斷不 確實/ 錯誤) ):石很小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初次發作的輸尿管結石,寬徑直徑皆 小於0.4cm ,超音波顯示之腎積水亦不明顯,應先予病 人保守治療,觀察結石是否能自然排出,若經過一段日 子,其結石仍在原位,或者有其他併發症出現,再來考 慮進一步的治療,並非一診斷出是結石,即符合ESWL的 適應症。
2、原告理由:
Ⅰ、個案為一33歲病人,依95年9 月27日門診記錄,病人是 因左腹疼痛,於腸胃科轉至泌尿科門診,歷經Buscopan 20mg IM 及Keto 30mg IM注射,皆無法緩解其痛苦,予 以施行左側體外震波碎石術的理由如下:
⑴、病人腎臟輸尿管膀胱攝影術(KUB )明顯可見左側上 段輸尿管結石,經PACS影像系統測量約略為6~7mm , 絕非審核委員所述小於0.4cm ,檢附腎臟輸尿管膀胱 攝影術(KUB )影像光碟備查。
⑵、病人左腹劇烈疼痛,雖在內科用過Buscopan 20mg IM 立即注射,仍無緩解。
⑶、腎臟超音波報告中明顯可見中度腎水腫。
⑷、尿液檢驗可見血尿(尿液中紅血球數值為17-20/HPF ,已超過標準值0-2/HPF )。綜上所述,符合體外震 波碎石之適應症,病人術後效果良好,予以核刪,實 不合理,病人有施行體外震波碎石之需求及必要性。 3、本院之判斷:
Ⅰ、本件係爭病患於95年9 月27日於原告醫院求診,主訴急 性發作之左腰痛,依附卷之X 光片所見,為一小於0.4c m 之上上輸尿管結石,超音波可見輕度之腎積水。臨床 上細小之輸尿管結石造成腎絞痛時,因輸尿管之痙攣而 造成一過性之腎水腫,確為常見,此案小於0.5cm 之輸
尿管結石,經保守療法之排除之可能性,於不同之研究 可達20%~90% 以上。病者首之發生疼痛求診,即遽以施 行中度侵犯性之震波碎石,既非必要,又違保險資源合 理分配原則。本件病患於被告醫院9 月27日接受體外碎 石後,首於10月4 日複診,其門診記錄乃可見"KUB見結 石" 而附卷之單一張超音波圖像,可見左腎已無腎水腫 ,即為其腎水腫為一過性之明證,而病人同天接受處方 包括輸尿管平滑鬆弛劑與止痛藥物,可見其結石及疼痛 乃存在。同一病人於10月16日返診,祇要求開具診斷書 而未有開立任何上述類似之藥物,即可證明其時病人之 結石已排除,而依結石原始大小而言,其經保守療法而 自然排除,即為最可能。
Ⅱ、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 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四)序號012495呂學明部分:
1、不予支付理由:
Ⅰ、323A(未經認定使用同藥理或同成分之常用藥品無效 ,即逕採用高價藥品)。
Ⅱ、申復不補付理由:(1 )之前也曾處方過Minocin ( 2),若常復發,即應考慮改用其他治療方式,而非一 直處方抗生素。
2、原告理由:
個案為一48歲病人,因經常反覆性濕疣(recurrentcody loma),且codyloma of glans and prepuce 是大片面積 ,除口服藥外於94年4 月11日切除,94年4 月21日雷射治 療,95年6 月21日切除及電燒灼,96年8 月12日雷射,共 執行4 次外科治療,U-save及Baktar都曾長期服用,但仍 復發,故改開立Minocin (Cyclin)100mg/cap1天2 次、 1 次1 顆予以治療,並非一味使用抗生素,實為病人病情 所需,予以開立實有其必要性,並請一併補付一般門診藥 事服務費(<7天)。被告以若常複發,應考慮改用其他治 療方式而非一直處方抗生素為由,予以核刪,亦屬不合。 3、本院之判斷:
Ⅰ、查本件系爭標的為病患於95年9 月1 日就診時原告開具 之minocin7天份處方。依據附卷病歷,當天病人之主訴 為「復發性之尖頭濕疣經雷射治療而傷口愈合不良」, 其客觀描述為「傷口之處有紅色樣變化」。據同一附卷 之病歷記載,該病患自6 月27日如即在原告之醫院反覆 接受同為四環素之minocin Vibramycin之處方。已涉及 抗生素之濫用。局部之創口,即便有細菌感染之可能,
乃應以局部外用藥物為第一投與優先。
Ⅱ、原告尚未舉証謂被告醫師之審核結果已達於「錯誤」之 程度,難謂審核錯誤。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序號000055、000075、000085、01 2495遭核刪醫療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叄、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95第1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