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力元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間有關營業稅事件,聲
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 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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