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7年度,362號
TPEV,97,北補,362,200810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宜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1/1頁


參考資料
宜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