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八二二號
原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瑞蕙
訴訟代理人 謝乃文
被 告 浚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豐松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八二二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被告並應負返還如租約附表所示租賃標旳物之責任。
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算直至實際返還租賃標的物之止,被告應按月給付使用費新台幣参仟参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租賃物等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訂立影印機及附屬設備租賃契 約,因簽約後被告僅依約繳付十四期租金,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起即未付租金, 截至九十一年九月止共積欠四期租金未付。依兩造租約第八條前文及第一項之約 定,被告遲延給付租金時,原告得終止租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於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一日以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並請求給付租金、損害賠償暨返還租賃標的物。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依兩造租約第八條前文之約定,為應付未付之租金及損失, 茲計算如左:
㈠應付未付之租金為:租金每期三千三百元,共積欠四期,總計為一萬三千二百 元整。
㈡損失部分:本件被告僅繳納十四期租金,依供應商協議書第三條一項約定,於 租期第二年發生買回事由時,供應商應以原告本金餘額之七成買回。原告之本 金餘額為六萬三千零九十二元,故損失係六萬三千零九十二元之三成,為一萬 八千九百二十七元。
㈢合計為三萬二千百二十七元整。
㈣關於本息表中本金餘額之計算,其計自基礎係以電腦計算所得與業界各類型房 屋貸款、消費性貸款、汽車貸款均屬相同,特此陳明。三、訴之聲明第二項所指使用費係原告終止租約後被告未返還標的物,繼續使用收益 之不當得利,業據提出租約、存證信函、供應商協議書、本息表等件影本為證。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遽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二項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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