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786號
TCEV,97,中補,1786,2008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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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佑興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00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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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笠佑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