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笠佑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200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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